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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决定
发布日期:2016-11-02 00:00:00
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六条,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第十二条、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海关(印章)年月日备注重庆进出口许可证______公司(单位):你公司(单位)所递交的______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如不服本决定,
  不符合?______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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