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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重庆同心丰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重庆原产地证公告
发布日期:2020-01-08 09:2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市黔江进出口证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8日进出口证申请重庆同心丰商贸有限公司:我局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重庆市黔江进出口证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重庆同心丰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本局决定:撤销你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进出口证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进出口证申请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你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在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黔江进出口证申请分局设立登记时,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在此公告期间,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未收到你公司或相关权利人提出的陈述、
  同时取得的营业执照(注册号500900007647898)作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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