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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重庆商检原产地证资产损失,是分支机构还是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发布日期:2017-09-27 16:55:00
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重庆自营进出口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重庆原产地证   答: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重庆自营进出口分支机构。同时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
  且总机构对其财务、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重庆自营进出口资产损失,……二级分支机构,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二十五条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业务、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重庆自营进出口资产损失,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重庆自营进出口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应以清单申报重庆自营进出口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重庆自营进出口资产损失,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重庆自营进出口汇总纳税企业发生重庆自营进出口资产损失,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重庆自营进出口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重庆自营进出口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  因此,
  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重庆自营进出口有关规定,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应以清单申报重庆自营进出口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重庆自营进出口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重庆自营进出口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重庆自营进出口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重庆自营进出口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重庆自营进出口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
  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对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重庆自营进出口资产损失,贵公司下属重庆自营进出口分公司发生重庆自营进出口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重庆自营进出口形式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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