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重庆进出口权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发布日期:2017-11-16 15:13:00
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zcwj/rdwd/zzs//201805/t20180525_280496.html
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购买方为企业重庆原产地证,企业分支机构、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栏填写购买方重庆原产地证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重庆原产地证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包括公司、
不符合规定重庆原产地证发票,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应在”
重庆进出口许可证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