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我局拟对肖昌芬等18户个体工商户(详见名单)予以制注销。对拟制注销个体工商户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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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拟制注销名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
2018年11月26日
江津工商局 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18户).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