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的进出口证申请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15 15:10:00
http://www.cqsw.gov.cn/cqsswj/sszc/zcjd//201806/t20180615_282549.html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统一全市政策执行口径,现将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公告如下:
重庆进出口资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和《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