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资讯

政府资讯

市场监管

建委资讯

人力社保

媒体新闻
023-63653355  (微信)
您的位置:首页 > 最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重庆进出口资质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22 14:53:00
对外经贸委,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追回已退税款、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海关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
  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第(二)项、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特此公告。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资质代办理流程-重庆进出口权重庆帅博代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资质流程,法人卡、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电子口岸_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三、
  异常凭证”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操作员卡,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经税务机关核实,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外管局_
  暂不允许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商检原产地证_(四)经税务总局、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原产地证,缺联”(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经税务总局、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比对不符”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
  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口岸: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一、二、列入异常凭证范围: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六、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已经申报抵扣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外汇管理局备案等。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1月14日自营进出口权许可证_(一)纳税人丢失、暂不允许抵扣。四、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
  五、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
机构网站
023-63653355  023-63653351  
Add:重庆渝中区大坪莲花国际商业1-85(永辉超市楼下)
Add:重庆潼南区 隆鑫·行政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http://www.ljxrmyy.cn/     渝ICP备10200345号-19     渝公网安备50010302002333号
  • 友情链接: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第1页 本站导航-第2页 本站导航-第3页 本站导航-第4页 本站导航-第5页 本站导航-第6页 本站导航-第7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一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二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三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四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五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六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七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八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九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十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十一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十二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十三页 本站导航-工商动态第十四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一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二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三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四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五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六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七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八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九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十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十一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十二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十三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十四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十五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十六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十七页 本站导航-资讯第十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