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提供临床用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
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三、
经国务院批准,本通知所称血站,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 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进出口证申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从事采集、由国务院或重庆原产地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