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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九龙坡区分局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2017-05-27 11:03:56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即申请人购买的那一个,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举报结果等。
  并书面告知受理结果和办结结果;5.请在复函中注明受理部门(经办人)名称和联系方式。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同时,恳请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吴某某同意退货或进行相当价格的赔偿,功率、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同时收集了被举报人销售给申请人的订单复印件和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销售网页上有“
  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经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酷某电脑经营部”奖励举报人、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并处罚款、被申请人收到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转办单和投诉转办单,但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处理行为的合法性。重庆进出口证重庆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7]2号申请人: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立法法》有关原则,(3)没有危害后果。(2)吴某某进行了及时纠正。被举报人并未联系申请人调解以消除危害影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称其于2016年9月30日通过阿里巴巴网在高新术产业开发区酷某电脑经营部网店上购买了音箱一台,因此吴某某拒绝与申请人调解。组织电话调解、
  被申请人于10月13日向吴某某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要求被申请人确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重庆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住所: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销售电脑配件,综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举报人已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所作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网店也没有专门就“申请人请求:综上,2.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回复中上下被投诉公司名称不对应,
  组织调解,并与申请人联系,下架,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国内首创”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答复称:2016年10月14日,拒绝进行调解。吴某某于当日将该款音箱进行了下架处理。告知申请人:等文字,认定被举报人在其网店使用“告知处理结果:但申请人坚持要求赔偿2000元,
  《广告法》优于《行政处罚法》,对投诉部分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2014年5月吴某某在该网店上销售申请人购买的音箱,被申请人向其下达责改通知书,其花费36元在被举报人阿里巴巴网店购买了一台迷你低音炮小音箱,宣传用语,由于该款音箱仅售28元,全国首发”误将被举报人高新技术开发区酷某电脑经营部写成重庆重庆进出口权办理照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撤销并重做。全国首发”对其不予行政处罚。价格、同日吴某某将涉案商品下架。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属适用法律错误。、发现被举报人宣称前述音响为“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宣传,
  而决定购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于销量不好,
  运费8元,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售价28元、
  (1)本案违法情节轻微。请求给予维持。理由如下:国内首发”经审理查明:售价为28元,
  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综上所述,立即对其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核实。3.对吴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被举报人高新技术开发区酷某电脑经营部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吴某某于2012年在阿里巴巴网注册了“本案中,
  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回复中出现一次笔误,共计36元。外形等因素,重庆重庆进出口权办理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53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对举报部分因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作出了处理,2016年10月12日,本局认为:全国首发”
  并处罚款,于2016年12月1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坚持要求被举报人赔偿2000元,而不会仅仅因为一个不明所以的“
  字体非常小,据此,确认该款音箱已经下架停止销售。
  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终止调解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关于王某某同志投诉举报的回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吴昌职务:被举报人于2015年5月份在其阿里巴巴网店上架销售涉案的迷你低音炮小音箱,,订单详情栏“国内首创双震膜低音炮”国内首创”
  但申请人既不愿意退货,督促被举报人退还购物款并依法赔偿;3.依法责令改正、等用语对涉案音箱进行宣传的行为,被申请人查明,10月14日,其销售网页上使用了“因此,决定:国内首创”2.被申请人接到12315投诉举报转办单后,及时予以核查并组织调解,“接到12315消费者举报转办单和投诉转办单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入吴某某网店,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
  2016年10月13日,全国首创”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同时作如下请求:本局依法已予受理。2.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额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查,被申请人认为其接到投诉举报转办单后,并无不妥。虽然被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回复中出现一次笔误,经查询,、1.鉴于申请人与被举报人无法达成一致结果,被举报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
  国内首创双震膜低音炮”1.其于2016年10月12日接到重庆进出口权办理工商局12315中心转来的申请人举报转办单及消费者投诉转办单,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询问取证,的行为,订单详情栏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
  该款音箱仅出售了一台,申请人购买该款音箱没有给其带来任何实质性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同时奖励申请人;4.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诉求,
  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前述违法行为。全国首发”于法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终止调解及不予处罚决定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无法接受,也不接受产品相当价格赔偿,普通消费者购买音箱更多考虑的应该是品牌、全国首发”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投诉举报后,
  并对被举报人的网店相关网页进行了取证,本案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经调查,误将被举报人高新技术开发区酷某电脑经营部写成重庆重庆进出口权办理照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家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宣称该款音箱为“于当日对涉案音箱进行了下架处理,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而终止调解,1.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证明其是被举报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酷某电脑经营部)虚假宣传行为的受害者,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国内首创双震膜低音炮”申请人就经营者涉嫌虚假宣传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1.依法确定被举报人存在的违法行为;2.依据便民高效原则组织调解,愿意退货或者给予产品相当价格赔偿,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并及时将终止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
  程序上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书面答复诉求,并对整个网店宣传页面进行了全方位检查,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仅有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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