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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工商复字[2017]35号
申请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永安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回复,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案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书面举报,反映西部航空的航班座椅头枕部位发布“亚州最佳高效低成本航空”、“世界最佳高效低成本航空”广告,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微信公众号“西部航空”宣传“全网最低价”等,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要求依法调查处理。2017年6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回复,告知申请人已收到投诉举报信,对投诉举报情况将进一步调查核实。2017年6月25日,申请人再次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回复,告知于2017年6月15日向西部航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6月28日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其工作人员表示对该案未立案,只是对西部航空下发了责令整改知书,责令其整改、立即停止表述不完整的广告宣传。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有关事项并未认定。申请人举报信中提及的“西部航空”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并未认定,在答复中也未告知。二、西部航空利用广告宣传对申请人合法权益已造成危害,且受众人多,行为属特别严重,应当立案查处。三、即使被申请人认为西部航空的表述不完整,也不应该只是责令整改,应当立案并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称:于2017年6月1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信,申请人称乘坐被举报人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航班时发现,机舱内座椅上广告有违法用语,同时在被举报人官方微信上发现有“全网最低”等绝对化用语,要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予以受理,并对被举报人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进行了检查,认为其广告宣传涉嫌违法,于2017年6月9日立案。被申请人调查中,发现被举报人的广告违法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机舱内座椅广告,二是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上有涉嫌违法广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重庆市工商局渝北区分局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综合执法局关于江北机场地区执法权移交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机舱内的广告被申请人无执法权,已移送江北机场执法局处理。对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上的广告,被申请人检查后认为其宣传时没有完整表述获奖时间及发奖单位,遂要求被举报人进行改正。该案现在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于申请人的两次答复属于受理答复和案件办理过程中信息的主动公开,并未对举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不存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情形。综上,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信,申请人在举报信中反映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航空”微信公众号广告宣传“全网最低价”,5月20日搭乘西部航空航班,发现机舱内座椅上有“亚州最佳高效低成本航空”、“世界最佳高效低成本航空”等广告,认为被举报人的上述广告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回复,告知申请人已收到其举报信,并将进一步调查核实举报事项。其后,被申请人经核查于2017年6月9日对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向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改正和停止违法行为。2017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回复,告知申请人相关调查情况和责令被举报人整改情况。2017年8月3日,被申请人将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航班座椅上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为,移送江北机场执法局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对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继续进行调查。
本局认为:申请人因经营者广告行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及时予以受理,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并将受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程序上符合《广告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仍在继续调查处理中,最终处理决定尚未作出,且自被申请人立案至今,未超过法定办案期限,被申请人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投诉后,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正在履职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