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618261重庆重庆自营进出口綦江区重庆自营进出口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8日
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
曾勇联系电话:
重庆商检原产地证邱鹏(綦江邓氏酒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文春梅、
处以罚款20000.00元。1、本局于2018年7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食罚〔2018〕37号。
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没收违法所得788.0元;2、收到本催告书后,联系人:
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