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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登琼:
本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药罚〔2018〕12号)。 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2.处货值金额3770元3倍的罚款113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海生 联系电话:023-61756919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