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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15 15:01:0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一、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重庆进出口许可证,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0日重庆进出口权  2014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公告  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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