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其契税缴纳期限统一核定为2017年7月31日。本公告执行前签订重庆原产地证增量房交易合同,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重庆自营进出口2017年第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核定增量房交易契税缴纳期限重庆原产地证公告 为规范增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新建造重庆原产地证商品房)交易契税征收管理,第九条规定,
现将增量房交易契税重庆原产地证缴纳期限核定为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60日内。
特此公告。关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增量房交易契税缴纳期限重庆原产地证公告》重庆原产地证解读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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